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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訪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高院院長王樹江: 深入推進企業合規改革 護航民企高質量發展
    作者:cdyhjy    發布于:2024/03/11   來源:21經濟網
    摘要:

    “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司法活動,對民營企業而言,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傾家蕩產”。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樹江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如是表示。

    據王樹江介紹,四川法院深入推進企業合規改革,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罪標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免遭不法侵害。

    王樹江認為,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精髓。對于民營企業,平等競爭更是潤澤成長的一汪清泉。四川法院系統努力做到民營企業有所需、人民法院必有為,推動實現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法治護航公平競爭環境 

    《21世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依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在護航民營經濟發展方面,四川省高院做了哪些工作?

    王樹江: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在工作報告中用專門章節全面展示了全國法院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和突出成效,更是用“當好民營企業‘老娘舅’”的生動語言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擔當和決心。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四川法院緊扣“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牢固樹立“一個案件就是一個營商環境”理念,努力做到民營企業有所需、人民法院必有為,推動實現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全面維護平等競爭市場環境。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精髓。對于民營企業,平等競爭更是潤澤成長的一汪清泉。四川法院注重平等保護市場準入,依法審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場準入的各類案件,對市場準入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消除經營主體后顧之憂。注重平等保護創新創造,高水平建立健全跨域多部門的協作保護機制、專業專精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探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更優路徑。注重平等保障有序退出,高標準開展“破產案件審判攻堅年”專項活動,高效運行破產法庭,深度探索預重整、執轉破等制度機制。川金象“蜜胺”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寫入工作報告。

    二是全力促進企業發展和治理。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四川法院著眼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規范不良資產處置程序,提升處置效率,大力推廣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成功幫助上百家企業“造血再生”。著眼保障民營企業用工需求,高效開展“勞動爭議案件訴源治理”專項活動,聯合人社、工會等9部門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助力企業規范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著眼提升民營企業自治能力,常態化開展“企業法治體檢”活動,發布法律風險防范建議,指導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助力企業找準經營管理秩序與風險穩控平衡點。

    三是全心強化產權和企業家司法保護。有恒產者有恒心。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司法活動,對民營企業而言,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傾家蕩產。四川法院深入推進企業合規改革,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罪標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免遭不法侵害。會同公安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開展非法集資案件專項督導,加大涉眾型經濟案件審判及資產處置協調力度,確保案件審判實現三效統一。趙壽喜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1世紀》:最高法院提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從刑事領域拓展至民事、行政、執行領域,實務中如何做好刑、民、行的銜接?

    王樹江:我國高度重視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要求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強調守法經營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的一個大原則。2023年以來,最高法院對658家涉案民營企業適用刑事合規程序,依法從寬處罰。同時將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從刑事領域拓展至民事、行政、執行領域,相關案件已達1711件,司法助力企業走出困境,行穩致遠。

    四川法院堅持把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作為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拓展第三方監督評估、法檢協作、行刑銜接等機制,推進企業合規全流程適用,天翔環境公司等一批企業通過合規整改重獲新生。

    在實務中做好刑、民、行的銜接,必須落實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鞏固拓展企業合規改革效果,主要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一是強化交流協作。主動邀請行政部門全流程參與涉案企業合規評估和回訪調查,聯合制發工作機制,對涉案企業作出更具體、更詳實的整改要求,對認罪認罰、整改到位、確有資金困難等的企業,建議行政部門酌情降低擬處罰金額,助其快速合規經營。加強與地方立法機關的深度交流,推動制定和完善適合地方政策、符合地方特色的企業合規管理制度,促進以更加明晰、更加嚴格的方式倒逼企業合規管理。

    二是主動換位思考。對因刑事犯罪而信用受損,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給予更多的關心幫助,聯合相關部門引導企業規范經營管理機制,提升合規治理和風險防控能力。定期審查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在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前提下,逐步調整企業信用等級,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經營秩序。

    三是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整合分析企業不合規、不合法現象,針對社會治理淤堵和行業監管漏洞及時向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制發司法建議,針對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制度虛設等問題同步向企業或相關行業制發司法建議,做到既堵塞外部管理漏洞,又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努力實現“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規范一個行業”。

    四是深入宣傳釋法。聯合多部門常態化走訪企業、司法問需,宣傳企業合規整改典型案例,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助力提升法治意識,促進犯罪源頭治理。建議司法局、律協等部門將涉企普法宣傳工作納入內部考核體系,引導律師、法律顧問主動對企業合規管理作出正確指導。

    加強金融領域法治建設

    《21世紀》:當前金融領域的審判,還有些新問題亟待厘清,對于正在制定中的金融審判會議紀要,您有何期待及建議?

    王樹江: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制定是在法治軌道上服務保障金融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對金融市場不斷創新與變革的積極回應,更是指導全國金融審判實踐的有力保障。我們期待紀要盡快出臺,指導實踐,同時建議,在制定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強化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具有維護金融市場安全穩定的共同價值取向。在實踐中,兩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銜接問題。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業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既管“有照上路”,又管“無照駕駛”。應這些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對相關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民事責任如何認定,需要有新思路新理念。在強監管的背景下,如何把握好民法一般規定與金融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關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監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斷中的作用,把握好一般監管規則在法律關系判斷、民事責任認定等方面的參考價值,建議在紀要中有所體現,找準協同度、著力處、結合點,促進金融監管法規與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協調。

    二是進一步明確涉新興金融業態糾紛的審理要點。當前,隨著金融市場的數字化轉型和市場需求的變化,供應鏈金融、區塊鏈金融等新興業態頻現,虛擬貨幣熱度不減,私募基金糾紛、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等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基于傳統金融業務衍生的資產證券化、信托收益權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產品層出不窮、多層嵌套,金融交易結構更為復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度加大。對于前述行為,司法如何甄別創新、如何予以審査、如何認定效力,如何在法律邏輯上處理好合同約定、金融創新與效力認定之間的緊張關系,建議會議紀要予以明確。

    三是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中小投資者為金融市場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供給,其權益保護事關投資信心和金融市場安全穩定。建議在紀要中貫徹“傾斜保護”理念,在涉及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欺詐銷售、強制搭售、逃廢債等方面,對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的正當權益予以優先保護,依法懲治違法違規金融行為,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

    《21世紀》:您建議加強重大自然災害專門保險立法,當前巨災險的發展還面臨哪些困境?

    王樹江:近年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在部分省市試點探索,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已取得進展,但就現狀而言,我國巨災保險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還面臨諸多困境。

    一是供需均不足。巨災險具有“低頻高損”的特點,從需求角度講,人們容易忽視該風險,或對風險的危害懷有“僥幸”心理,投保意愿往往較低。從供給角度講,如果沒有足夠的投保量和保費規模,必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嚴峻挑戰,甚至導致破產,因此,承保意愿通常不高。

    二是風險分擔體系不健全。成熟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應是市場和社會援助,再由政府承擔?砷L久以來,我國應對風險的機制主要都是政府統籌、多方參與,風險的轉移分散還局限在簡單層次,巨災基金、巨災債券等高層級風險轉移機制還欠缺。

    三是巨災保險制度設計不完善。與國際上成熟的保險市場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仍不盡完善,普及度低、理賠率低、賠付流程不透明等問題較為突出。參保對象、承保范圍、保費補貼標準不一、各主體間權利責任義務界定不清等一系列問題也成為發展掣肘。

    四是巨災保險法制體系欠缺。目前,我國出臺的巨災保險相關法條文件多見于籠統的政策性號召與指導綱領,并沒有就巨災保險制度在法律層面上進行設計與布局,如可保風險的限制條件、保險費率的擬定以及賠付原則等方面還需用法律法規加以規范。

    來源:21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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